8月15日,青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《提醒告诫函规范医药领域市场秩序》的公告,提出八个“禁止”。
(资料图)
禁止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、学术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行为;
禁止以赞助科研经费、学术会议费、会诊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的行为;
禁止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;
禁止医疗机构违规收费、变相提价、分解项目重复收取医用耗材费用、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耗材或药品费用等行为;
禁止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;
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,绕乱市场秩序,推动医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;
禁止相互串通,操作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
禁止发布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。
要求经营者对照提醒告诫内容,认真开展自查自纠,切实落实整改,规范自身经营行为。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,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责编:乔靖芳
主编:邱越
校对:王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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