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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,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,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,6月27日,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《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》。
办法明确,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,应当遵循政府监管、多方参与、专户专存、专款专用的原则,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、交款通知书等约定,将定金、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房价款全部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。
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,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;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。
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。主管部门按照主体结构三分之一、主体结构三分之二、结构封顶、外立面完工、规划验收、竣工验收、不动产首次登记等七个环节设置资金拨付节点。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拨付节点申请使用。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,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。
此外,监管银行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将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、未及时拨付资金、擅自扣划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,由所属合作银行责令改正,追回款项;无法追回的,依法承担经济、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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